02030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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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3-2 14: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为待定。 该合同本身的效力需要求过甲的追认,如追认,则有效;如拒绝追认,合同则为无效。2、电脑的归属 如乙向丙转让电脑时,丙并不知道该乙对电脑无处分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无权处分动产的,如相对人(即丙)为善意,即不知道乙无处分权,同时以合理对价成交,并且将该动产(本案是电脑)交付给买受人,那么丙即可以依该法条获得电脑的所有权。即便买卖合同无效,依然可以取得电脑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即原始取得。3、对甲的救济途径,甲可以向乙主张,要求乙返还出售电脑的价款,依据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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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4: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买卖;乙要将电脑或费用要如数返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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