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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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2-28 2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公司鉴定为六级工伤,后由于没有得到单位的照顾,不能胜任较强的体力劳动,后来没有上班,厂方以旷工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我在劳动局办理了相关下岗手续,并按月发给我下岗失业金,现在我向仲裁提出工伤赔偿,仲裁初步拟定:①按照法律规定对六级工伤人员五年内达到退休年龄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②在家休养,单位交保险,单位另发本地区最低生活费。
请问律师:仲裁这种裁定是否合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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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8 2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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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8 2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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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8 2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第三十六条:(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但不要工作,可要求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要求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你收到的仲裁,可以接受,但必须要其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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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2-28 22: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合理的,解除是不合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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