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能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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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1-3-2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是这样的,甲乙是战友,发生了10万元借款,乙因做工程急需钱向甲借款,甲说没钱,乙说我急用,哪怕是利息再高我都借,甲就从亲戚那借了10万元转借给乙,双方约定月利息5分,双方现均认可乙包括本息已经给了甲14W,并重新由乙打了29000的借条,10W元借条撕毁。现甲起诉要求乙还款,乙辩称5分月利过分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己多还了太多,那么对已经发生的14W法院能认可吗,还是要重新审查,对高于四倍的部分不支持,再由双方进行结算?(个人意见是已经发生的部分双方均认可,应尊重民事主体自愿作出的民事行为,2W9有借条说明说明双方已经对此进行认可并结算,应支持甲的诉请,但其他人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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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理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高利贷”行为视为过高,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根据借款人的主张,超过部分可冲抵本金。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所以你算算账吧,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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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为高利贷,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中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利贷行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银行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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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利息不予保护,如果对方要求返还应当返还,无论支付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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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过银行贷款利息4倍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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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虽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但不动摇该债权债务的基本关系:借款关系,也就是借款人仍然必须向出借人返还本金.因为他们双方的借款关系并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应予以保护.至于利息部分,也不是就一概不保护,法律仍然可以保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的权利!鉴于此,至少你四倍的利息还是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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