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补助的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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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3-7 14: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国家没有出台更新文件,因此我省执行的仍然是一些老标准和文件,只有离(退)休职工的供养亲属近来调整了生活补助标准,沧州改为190元,但是关于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待遇仍然没有提高,除依据劳动保险条例外,生活补助仍执行我省1993年的155号文件,而丧葬费执行的是2000年的29号文件1、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2、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23条、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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