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中的单身证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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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0-8-26 14: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沈阳原有住房一处,1996年立契,2008年下的房产证。
现在想卖掉。2007.4月户口落到丹东。2007.12月结婚。
在过户的过程中,出示了结婚证、身份证等。但是公证处需要我从法定婚龄到2007.12月期间的单身证明。而且他们有规定,某个阶段户口在哪里,单身证明就在哪里开。
那么从22岁开始,到现在。我的户口经历了长沙、沈阳、丹东三个地方。
难道我要去上述三个地方的派出所开出户口证明,再去三个地方的民政局开三张单身证明吗?
这也太麻烦了,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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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26 14: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这么麻烦吧。你去了当地派出所也不会给你开单身证明的。夫妻双方签《配偶同意出售意见书》就可以了以北京为例,在2003年以前,办理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时,卖方(房产证上的产权人)除了提供房产相关的证件材料及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外,单身的还得提供单身证明(由工作单位或者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已婚的,必须提供《配偶同意出售意见书》,除非夫妻双方共同在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签字。《配偶同意出售意见书》的内容可以很简单,只要写明“本人同意出售位于XXX号房产”,签上姓名、写上日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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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26 14: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证在本人的名下,还要户口簿或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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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26 14: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证在本人的名下,还要户口簿或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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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26 14: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证在本人的名下,还要户口簿或单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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