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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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9-2-7 17: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
以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呢?最好引用法律条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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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2-7 17: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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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2-7 17: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案件过程,但是笔者认为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仅从民事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对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询问笔录的概念 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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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2-7 17: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所以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论是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都一样,证据不是孤立使用的,要相符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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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9-2-7 17: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哇,简直就是真理。我就遇到了这种事情,被告为了利用笔录,隐瞒未受理,要求法院调取,法院经过向我询问,我肯定是认可的呀,毕竟是我的签字嘛,但是判决下来后,发现法院掐头去尾留中间对我最不利的地方出结论。你们说是不是很阴险!不过,我不知道公安机关的结论能否推翻笔录作为证据说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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