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有权得到经济补偿问题,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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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11-3 05: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4日入职签订3年合同至2014年结束,2个月试用期,现已转正。企业性质速递服务,以“文案”招入公司,入职后岗位被命名为营运管理中心运维前台专员,实则工作性质与招聘不符。合同上注明基本工资1500元/月,但是本周一以“现在技能与新的岗位技能不符”为由被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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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3 05: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赔偿金,如果单位不支付,可申请仲裁解决。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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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3 05: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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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3 05: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Stephanie_wang您好:这个是现在行业里面做的最牛B的,你看一下吧!104152.xlswww.wCyK.doulaitui.com。bpx◆△↑●◥▼①¤◤□你好:1、你需要弄清“3月5日”是否是你所说的“假合同”上标注的合同到期日。如果是,在你无法证明是假合同的情况下,该日期就是真实约定的。公司属于到期未和你续签合同,不违法,但应支付你2008年1月-2010年3月折合为2.5个月的本人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为1800元。2、如果原先定的合同未到期,则你需要查阅劳动合同第39、40、41条的规定,看看是否属于其中一种。如果属于第39条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你经济补偿;如单位符合40、41条规定,单位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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