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民事案件进行执行案件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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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8-10 22: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情况下民事案件进行执行案件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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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10 22: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是否想了解“什么情况下,民事案件不经开庭审理,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如果是这个问题,那么,根据《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之规定,合同双方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可以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金融机构大多采取此方法。如债务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然后,债权人凭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基于此,合同纠纷无须经审判庭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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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10 22: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不明确。什么情况民事案件都得经过开庭审理后再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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