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提签短期合同(如2个月)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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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11-3 0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公司工作了3年,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现在合同期是11月底到,但是我想做当年底不做了,这还关系到年终奖的问题,就是我想签短期合同(如2个月),这样合理不?如果公司不同意,该如何处理?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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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3 0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公司愿意双方可以签订2个月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你们可以签订为其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愿意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则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前述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发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你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同时是你自愿离职的,因此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经济补偿,标准是你离职时工资的2个月工资。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用人单位可能会借此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而是你不愿意签订合同。他就可以不给补偿。建议措施:建议你继续与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合同,等拿到年终奖之后,在提前一个月向其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要看你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的有违约金等条款,你应当比照你的违约成本和收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若非为这两种条件而约定的违约金是违背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你就不用给违约金。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望你采纳,谢谢。同时建议你自己仔细研读一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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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3 0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费那么多劲干嘛,不如直接多干两个月然后拿完年终奖再走咯。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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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3 0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权利提出签短期合同,单位有权不签。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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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3 0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提出请求,看公司的意见是如何.再说了,公司同你签一年或者以上,到时你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的,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就可以直接离职了.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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