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合同,试用期内遭无故解雇,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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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0-8-16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希望有懂劳动法的仁兄帮忙!
本人7月签的合同,8月的时候一句“你不适合这个工作”就遭到解雇,合同还在我手上,甚至还想逼我签下辞职申请。请问我到底要怎么挽回我的利益呢?
听说有经济补偿金这种事情,是否可以得到一个半月的工资补偿呢?
劳动局去过了,四楼说的,要对方一定要说出理由,那边的人就说:“如果有心要说你不符合的话,要多少理由有多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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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16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对于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接触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到底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用人单位的主观性是非常大的。他可以找到很多您不适合这个工作的理由,因此,您的权利是很难得到维护的。不过您可以另谋出路,也许另一个选择会跟你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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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16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单位不能无缘无故的给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和你解除合同的必须要向你说明理由,比如说他们说你不适合这个工作,如果以你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为理由,那就得需要他们说明证据,你什么地方做的不合格??如果我做的不合格你拿出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那就属于无缘无故的辞退我,那就可以要求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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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16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用期说啥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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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16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要求对方说明合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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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16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律师帮忙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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