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如何分配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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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5-7-4 09: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村一妇女出嫁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几年来一直没有承担村里的相关义务,在今年的土地征用中,该妇女提出要参加土地征用资金的分配,现在,该组的全体群众提出,此妇女不应该参与土地征用资金的分配,请问,该问题如何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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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7-4 09: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即因对被征收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的人可以依法获得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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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7-4 09: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口没有迁出就享受村民待遇,没有承担村民义务,可以少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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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7-4 09: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她的户口还在,她就有权分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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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7-4 09: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按上述规定,关键看该妇女出嫁后在新的地方是否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如果在新的地方取得了土地,便不应该给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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