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劳动法不符是以哪个为准?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5 | 2010-8-14 14: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现在准备辞职,一个月以后走。可是领导就是不放,说必须到合同期(一月一日),我签的合同上好像是说提前三个月通知,这个与劳动法不符,仲裁的时候以哪个为准呢?
还有我该如何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0-8-14 14: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以法定时间(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如何解除。 这种有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辞职申请)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收,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快递详情单等)。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职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0-8-14 14: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与劳动法不符的地方,是合同无效的的地方。以劳动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0-8-14 14: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以法定时间(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劳动者合法的自主辞职权。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1款和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0-8-14 14: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仲裁时以劳动法为准。你们在合同约定的这一条款是违法的。因此是无效条款。只要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可以离职,单位拒绝让你离职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0-8-14 14: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与劳动法不符的地方,是合同无效的的地方。以劳动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