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为什么,依据什么法条?请详细解答?(真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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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1-9 03: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在山上距离路7、8米向下放木头(直径8CM长1M),木头跑到路上旁边。B骑自行车(正常方向行驶)压到木头后,偏离方向到逆向道,被另一方向行驶的汽车(无违章)撞死。A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为什么,依据什么法条?请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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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03: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A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距离路面7米向下放木头,首先是有可能砸到路人或车辆,即便没有,也会形成路面障碍,对过往车辆行人构成威胁,具有面向不特定人员产生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的的可能,结果也造成了人员死亡,所以其主观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存在故意。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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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03: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A的行为构不成犯罪,B的死亡和A的行为虽然有关系,但是,不是法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死亡的结果不是A的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A的行为不是B死亡的必然原因。所以A构不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B的死亡A是有责任的,不是所有的死亡责任都要用刑法来调整的,民法也是法,B的死亡A必须负民事责任举个例子吧,一个漂亮的女孩走在大路上,迎面过来一起摩托车的小伙子,小伙子看女孩看迷了,碰到路边的电线杆上碰死了。女孩有责任么?小伙子的死和女孩有关系,和女孩长的漂亮有关系,但不是造成小伙子死亡的必然原因,换言之女孩长的漂亮不会得出小伙子死亡的必然结果。只能说女孩长的漂亮和小伙子的死有关系,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女孩民事责任也不负。如果B不是被汽车压死,而是被B放下去的木棍直接砸死或砸翻摔死,可能够成犯罪。B被汽车压死是有A的行为带来的,但这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死亡的结果不是A的行为必然带来的结果,如果B是被木棍砸死或压住木棍摔死,A的行为才是B死亡的必然原因。A因为有过错所以他要负民事责任,这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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