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要求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能否利用期间经营背景变化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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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8-19 00: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单位工作了20年,现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期间经历了国营改制、股份制、外资入股等企业经营变化,现合同是在最新的公司背景下签署。
从原国企到当下的外资(95%股份),没有得到过国企改制补偿,公司也没有正式询问过个人的意愿,只是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目前,想个人提出离职,是否能与公司协商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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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19 00: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情其实在法律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你最好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律师。如果要上诉不同的法官对待这样事情的看法或许不同。本身对这个企业时限内合同和超时合同的有效判定,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如果你拿着合同去要求退款,并且你完全按照合同要求操作,没有违规,但是他们还是不执行的话,那就有点麻烦了。如果款项多的话,就起诉吧,找个好律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企业事实经营期间就应该负担责任。1楼所说的注册之后才受到法律保护没错,但是没注册前只要产生事实经营,那就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多数企业在正式注册之前都已经开始经营。如果上诉,个人认为你胜诉的可能比较大。注册日期的事虽然是个事,但是不影响全局,除非人家老板有背景,有势力,能够操纵法院拿这一点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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