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销售提交开票申请单有误,开给B公司了,实际合同是签给A公司的,如何办理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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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7 | 2011-11-9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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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啊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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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B公司把发票退还给你,然后你三联集齐,如果当月退回,直接作废,如果隔月了,就需要B公司拒收证明(要盖对方公章)然后到当地税务局办理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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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本月且票在手上,就直接作废重开。如果跨月,B公司未认证,收回发票,让B公司或A公司的名义出一个拒收的证明,以开票有误的名义自己开红字发票申报单报税务局批准后,进行红冲。如果跨月,B公司已认证,需要B公司开红字发票申请单批准后给你,你再红冲。追问谢谢,实际情况是A,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想过这个办法,以开票名称有误做拒收,税务局要提供B方的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书》,提供不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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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B不需要提供这个东西,直接提供金额、数量或商品规模等的错误的理由就行了。税务的要求不合理。严格说来,按合同,这个票应该由A提供名称税号错误拒收,比B提供要好些,因为按合同,你发票是给A的。不过,两者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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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也没有因税号开具错误办理拒收的情况,税务局一看发票和合同,就说这种情况得按照退货来办理,退货的话就得需要B公司财务办理红字,况且还要重新签一份合同,很不乐意办理,应该怎么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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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么坚持,要么听税务局的,你们只得二选一。因为“开票有误”,并没有明确的内容限制,既然你算作为是与B公司的交易,就必然是“金额、数量有误”。如果算作A公司的交易,才是“名称、税号”开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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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9 11: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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