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7]“狗未咬人”,也得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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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2-7-7 23: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治成都2022-07-417:16:08

自家饲养的狗在马路上玩耍,疾驶而来的摩托与狗相撞,造成乘车人受伤。狗主人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顾

张大姐是一位退休职工,辛苦了大半辈子,正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哪知会飞来横祸。2021年5月的一天早上,张大姐在自家院里摔伤了左脚踝。看着肿胀的脚踝,张大姐赶紧打电话联系女儿小娟。小娟接到电话后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到家,直接载上张大姐就奔赴医院。摩托车行驶到一学校门口路段时,因为熟悉路况,小娟没有在意路段上的强制减速标志和缓慢通行的黄色闪光警示灯,车快速往前行驶。这时正好周先生家饲养的两只狗在公路上开心的打闹,小娟避之不及,摩托车正好和其中一只奔跑的狗狗碰撞上,张大姐从晃荡的摩托车上摔到了地上。

看到狗主人并没有推卸责任,小娟也没有选择报警,双方协商后,周先生让自己的儿子安排张大姐去医院住院治疗,并垫付了1000多元的住院医疗费。小娟把妈妈在医院安顿好,担心周先生今后不认账,于是又从医院返回,直接找到周先生,双方开始协商赔偿问题。小娟以自己的名义与周先生签订了一份《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周先生及时配合支付张大姐产生的医疗费用;上述费用支付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此事再向周先生要求其他任何费用等等。

张大姐在医院住了半个多月,出院诊断为多处骨折等等。周先生除了刚住院时垫付的1000多元,其余都是张大姐从医保统筹基金以及自己的个人账户支付。俗话说“人心难测”,之前谈好的医疗费支付问题,周先生后面变卦了,社区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但也未调解成功。张大姐再次到医院康复治疗,又是一大笔医疗费。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紧接着张大姐又接到医疗保险中心的电话,通知她因为损伤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要求7天内将所有报销的医疗费用补齐,张大姐只能按要求补齐了这两次住院的全部住院医疗费。这期间,张大姐一家多次联系周先生要求支付赔偿,都被拒绝。

又过了几个月,张大姐伤情逐渐稳定,但是这次受伤对张大姐的身体影响很大,身体关节活动功能大不如从前。张大姐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定为10000元。张大姐认为本次事故周先生应赔偿其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1万多,但对方仅支付了1000多元后拒绝再支付剩余的费用,既然谈不妥,那就走法律途径。最终因难以确定周先生与小娟的责任大小,法院审理后判决,周先生与小娟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红玉

本案纠纷是应被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呢?还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张大姐虽然未被周先生家饲养的狗咬伤,但是周先生对其饲养的犬只应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对于在户外的犬只应系犬绳。本案事件的发生是受害人张大姐乘坐女儿小娟驾驶的摩托车行经周先生家门外路段时,与周先生家在公路上打闹的其中一只狗发生碰撞,导致张大姐从摩托车上摔下,并非小娟驾驶的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碰撞所致,因此本案的案由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那么张大姐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该如何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本案张大姐可以主张的损失项目包括:其受伤后所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这其中未包括误工费,是因为张大姐为退休职工,并未因本次事件造成其退休工资的减少。故以上损失项目总计张大姐可以主张的损失数额为10万多。

那么这10万多的损失数额该由谁承担呢?周先生和小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及承担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及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因周先生违反动物饲养管理规定未采取系狗绳等安全措施将饲养的两只狗直接放养在公路上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周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小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行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减速观察并在确保安全避让的情况下通行也存在过错。故此次事件是由周先生的过错行为与小娟的过错行为相结合所导致,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现因难以确定周先生与小娟的责任大小,因此法院审理由周先生与小娟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发当晚,张大姐的女儿与周先生签署了一份《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双方是否应受该协议书的约束呢?该协议书效力该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小娟在把母亲送到医院住院,返回后当晚与周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并以自己的名义与周先生签订《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并未经过受害人张大姐本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事后张大姐对该赔偿协议的内容也并未进行追认,因而该赔偿协议并不属于合法签订的赔偿协议,故该《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的效力不予认定。周先生不能按照该赔偿协议书的约定仅支付医疗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支付的相应费用。

本案是“狗并未咬人”,但是实际生活中存在较多“狗咬人”等饲养动物伤人事件,对于这些事件责任承担又是怎样的呢?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就比如说去故意逗狗用小石头砸它导致狗被激怒后咬人等,这种情形下被侵权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流浪狗伤人,由原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情形下一般很难找到原动物饲养人,受害人的损失比较难得到赔偿。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饲养动物伤人,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现实中可能会比较难证明对方故意,“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的话,怎么办呢?

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他人故意造成的,不能证明他人有过错,法律就推定他人没有过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对伤害负赔偿责任。

我们经常会听到“又见恶狗伤人”的新闻,那么如果是狗咬人致人死亡,狗主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一直以来,狗伤人事件社会上时常发生,但多数伤人事件并不严重,往往是赔钱了事,但是如果狗咬人致死,狗主人是可能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020年河南的一个案例,一名儿童被狗咬伤致其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侦查调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现在很多家庭愿意饲养宠物,也确实容易存在宠物伤人的情形,对此大家都应注意些什么呢?

一方面,提醒家里养有动物的朋友一定要把它看管好,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免伤到他人,最终还要为动物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大家也不要想着逗动物玩,特别是家有小朋友的,要教育提醒小朋友不要觉得可爱、好玩去逗小动物,小动物很可能会被激怒哦。另外对于如果确实很不幸遭受了动物侵害的朋友,也提醒要注意保存好受伤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单据,注意收集并留存好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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