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离婚过错方的标准包括婚前表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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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1-10 03: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男子有套无贷的婚前房子,价值200万,结婚以后,出于对老婆的疼爱,主动在婚前房产上加了老婆名字,但是,如今男子发现老婆的婚前生活不检点(是婚前,不是婚后),对自己房子加老婆名的做法后悔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过错方是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这位婚前有瑕疵,婚后表现正常的老婆是否属离婚过错方?能否得到房产的一半即100万房产份额?认定离婚过错方的标准包括婚前表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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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3: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包括婚前表现,过错只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婆不属于婚姻过错方,能得到房产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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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3: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这条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过错都是在婚内的,不包括婚前。关于房子,这套房子如果是男子自己在婚前买的,那么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离婚,不管是否为过错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有他妻子的名字,他的妻子都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套房产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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