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土地互换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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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1-11-10 0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双方分别是两个村民小组,为了管理方便,俩人分别以同等数量的土地互换,并签订了互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在此协议生效后互换的土地处置权(包括土地纠纷)相应归对方所以,此协议没有到村民小组备案,第三方与乙方发生了土地纠纷,第三方以没有备案为由想以此剥夺乙方诉讼权利,想请教各位这个协议到法庭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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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追问谢谢!我想再问在土地法有明确规定: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种情况也确实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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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包方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互换土地,备案只是形式,除发包方出具证据证明不同意互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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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乙方和第三方的纠纷村民小组和村一级都出面调节过,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两级村民组织已默许承认这一既定事实,意味着起到了备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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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同一村委会管辖的村民小组,没有土地纠纷的话,我认为是有效的,但有纠纷的土地,我就吃不准了。抱歉,帮不上忙。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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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第三十二条……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本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1、你与对方是否一个村,并按上述规定各自与村将原承包地终止合同,并签订新的承包合同。2、你们的协议中是否涉及到这一条。3、如果既未按第1的办法办理手续,协议中又未涉及到这一条的话,只能现在协商了。追问谢谢你的解答。我需要说明的是甲乙双方是一个村分别是两个村民小组的,承包土地时签发的合同是由村一级统一签发的,现在发生纠纷的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乙方与第三方,第三方想强行占取乙方换来的土地,乙方为了维权起诉到法庭,第三方打算以没有到发包方备案为由剥夺乙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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