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问题。求好心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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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 | 回复15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爸爸在单位巡逻期间雨天路滑掉坑里3处骨折,术后也在规定部门做的工伤鉴定(单位他们扣留了鉴定我们到现在都不知道怎么样),第二次手术结束后单位领导态度极其恶劣。我们电话询问恶言相向,我们提交的第一次的费用清单,让我们拿回去说医疗本上都是假的根本没那么严重,甚至谩骂(再没做第二次手术前敷衍我们说一切进行中),没有支付任何补偿(以没有发票证明的理由拒绝,急救车费用,个人支付费用饮食,护理费补助费),人事处科长说爱找谁找谁去,你掉沟里你自己的责任,根本不算工伤,等过100天你不上班就开除你(是不是他们之前根本没给我们报呢)。第一次人事处科长数十次让我们修改的添加需要的证据,最后对病人家属恶言相向,导致其精神恍惚。无法照顾骨折的人怎么办,有什么具体保护的法律条例吗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有没有相关的条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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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考意见:1、尽量不要和企业的老板搞僵;2、走法律程序,社保部门投诉;3、当地工会组织寻求支持;4、诉诸法律。追问经过理论终于让学校交出工伤鉴定报告~~3处骨折只写2处(是否是学校隐瞒),定的8级伤残,人事处说你就是走法律也不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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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3处骨折只写2处,与医院治疗的X光片一致吗?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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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对鉴定进行扣压近一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本查不到。上面还缺少各项内容。这个怎么办?还能申请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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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申请鉴定: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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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先查一下单位有没有做工伤鉴定?如果没做个人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如果工伤能认定,以后就好办了,可以直接进行劳动仲裁。追问有做过鉴定,但是我没收到结果。在哪里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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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认定书有三份,如果认定下来应该给你们一份。你可以到所在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处查询一下。象厂里这种情况,直接走仲裁程序。具体情况你可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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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家人立即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追问因为是小腿3出骨折,二次手术是在1年半做的。之前一直以物件不全为理由。一直拖着现在应该先做什么呢?怎么能查到上次工商鉴定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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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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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理论终于让学校交出工伤鉴定报告~~3处骨折只写2处(是否是学校隐瞒),定的8级伤残,人事处说你就是走法律也不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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