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271条第二款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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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3-11 1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现行《刑法》第2 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第二款规定的则是应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的情形。第一款中的“本单位财物”,可以理解为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合成的财产,还可能是纯粹私人所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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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11 10: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第一款所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第二款是说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中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务,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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