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辞职,公司能按合同规定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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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3-16 11: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有几名试用期员工,在得到公司培训后,年后提出辞职,然后立即到别的同行业的公司上班。于是公司就依据劳动合同,扣发了他们最后一个月工资。我们依据的合同条款是:“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现在那几名员工找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部门已到公司。我们认同仲裁部门所谓:在你公司上班,工资是要给的。但是,合同既然明确了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要对公司有所补偿,而且规定了补偿的范围(即最后一个月工资),那我们是不是有要求补偿的权利?
操作上面,是不是可以先给他们补发工资,然后再要求他们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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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16 11: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中没有规定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员工给与公司补偿,所以你们这个约定的劳动条款可能是与劳动法有冲突的,仲裁部分可以这么解释。至于如何解决:你首先可以去找找有没有其他的劳动条款可以让员工赔偿的(比如说:“同行业的公司”工作的相关限制等等);还有,就是以后写的时候,不能这么写,可以写“支付与当月劳动工资数量相当的违约金”那就好办了。其实这条规定有可以斟酌的地方,和员工商量一下,再和劳动部门协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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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16 11: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扣发员工的工资,即公司提供了专业培训(入职培训不算哦),双方签有培训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离职,这样公司才可以按照协议根据培训费用和未满的服务期折算后在离职工资中扣除。您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是不能要求员工赔偿的。不管怎样,只要员工正常出勤,工资是必须发放的。如果通过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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