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聚众斗殴,未造成严重伤亡,认罪态度较好,请问这种情况,法院判决会怎么判,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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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3-19 11: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宿迁市宿城区 2010年腊月一天下午王同永与刘千里等人打扑克,期间发生口角,王同永与刘千里动起手脚,之后刘某电话喊人求助,威胁要打王同永,王同永见势不妙电话向宋艳超求救,徒中宋又喊来孟某,刘千里等人见宋艳超到后即围观,刘千里和王同永、宋艳超发生打斗,孟某围观未动手。刘千里随即拿刀捅向宋艳超屁股,宋艳超和王同永电话报警,打斗停止,王同永送宋艳超去屠园医院治伤。随后,刘千里潜逃,在屠园派出所的严厉要求下,刘千里到派出所投案,并同意支付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补助费7000元左右,腊月28左右,赔偿支付结束。
2011年春节初三,屠园派出所干警突然到王同永家中将王同永抓获,并送宿迁看守所羁押。而刘千里在当天一起抓获后,当天下午14点左右在屠园派出所释放,理由是2天后要看对象。随后的时间里,王同永一直羁押在看守所,而刘千里一直自由自在活在家中,直至今日,王同永一直羁押在看守所,而刘千里一直自由自在活在家中,目前检察院已经提请批捕王同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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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19 11: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你要问的是哪一位,聚众斗殴罪应该是跑不掉的。这里的区别只是王和刘的主观上面有所不同。刘是整个事件的挑起者,在斗殴中也是他动用了器械,不知道被害人的伤势鉴定怎么样,但后来有自首情节,如果还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会对量刑有积极作用。王可以说“被迫的保护自己”,抱着单纯的打架心态,在看到刘拿出器械后就报警,主观恶性小。具体量刑不知道,我个人认为如果在拘留的时候没批准取保候审,可能缓刑希望就不大了。刘看起来的确有关系。建议找个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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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19 11: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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