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如果要求补缴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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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5-10-21 09: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可以要求补缴社保,有法律依据。职工在试用期内,单位和职工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五险一金,试用期属于合同期内。对于五险一金,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参加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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