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控告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科长万新华以案谋私的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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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7 10: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内容如下:
  一、 万新华扣押我收藏的名人字画,不给任何手续。
  2009年7月,时任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副科长的万新华是我“案子”的承办人。当时,扣押了我的84幅名人字画,无扣押手续、不给扣押物品清单,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二、该批名人字画不是涉案物品、部分被掉包。
  这批字画不是涉案物品,万新华违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相关法律规定。七年多来,我及家人一直向万新华讨要,他总是以各种理由回避、搪塞。
  在我向各级检察院、纪委多次反映后,秦淮区检察院同意退还,
  2015年10月,在办理这批被扣押的名人字画退还交接手续时,这批字画是散落一堆,不符合检察院扣押物品的启封规定。在查验清点中,我发现一部分是临摹作品,落款印尼都是崭新,我当即进行了印泥拓印(整个过程有同步录像作证)。从2009年7月万新华扣押这批字画之日起至2015年10月,六年之久,且不讲字画的创作时间更久,字画印泥却是崭新,证明该批名人字画部分被掉包。
  三、南京市检察院凭空捏造事实包庇万新华。
  2016年6月初,南京市检察院正式受理我的控告,拖了6个月给了我一份极不负责的答复函。
  1、南京市检察院在答复函中称:原白下区检察院反贪局在2009年2月29日对你的办公室进行搜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手续齐全......已存入卷宗(详见内卷第14页-18页)。
  法律规定:扣押手续、扣押清单必须由持有人签字,并且给持有人一份。万新华扣押我字画,既不要我签字,也不给我清单。直到现在我也没有看到答复函所称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所谓的存入检察院的内卷,完全是自圆其说的欺骗。
  请检察院出示我签字的2009年2月29日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如果有,我负法律责任。
  2、南京市检察院答复函称:2009年8月2日,这批字画是当我面封存。
  请检察院出示我签字的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3、南京市检察院答复函称:时至4年多之后的2015年10月你以印泥未干为依据推断该批字画是万新华掉包,此说法不能成立。
  答复函承认字画印泥未干的事实,但不能推断是万新华掉包。六年之久的印泥是崭新的!已经证明这批名人字画部分被掉包,且掉包的字画都是精品。万新华用临摹的假画充数,检察院明知掉字画包不查,敷衍字画的持有人。
  一个本不复杂的实名控告,事实证据都很清晰明了,凭良知就能很快查明,但检察院的一些司法专业人员为了护短,用了六个月的时间(按规定:实名控告举报调查答复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绕来绕去编造了一堆违背事实的文字。把一个应能解决的问题复杂化,并推向社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此庇护下属党员干部,何时才能实现反腐倡廉,依法治国。
  四、我的两项要求
  1、凡是错误扣押的东西,应该尽快地返还,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2、对那些明目张胆知法犯法的司法人员,应予追究,以免他们还会伤及其他无辜者。
  秦淮区检察院科长万新华利用职务之便,以案谋私,已经不是简单的违纪违法而是涉嫌犯罪,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惩治司法腐败,我实名控告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科长万新华以案谋私、涉嫌贪污及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南京市检察院乱作为。我恳请媒体和广大网民朋友监督,促成有关部门调查并严惩司法腐败,我对举报内容负法律责任。

  控告人:石桂青
  手机:15295551055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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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0: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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