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你的权利插手行政机关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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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7 10: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给你的权利插手行政机关的刑事案件
  一、事实及理由:
  档案属国家公文,开州区人社局背着本人偷换,伪造假档案毁灭证据之后确认不属行政12级,追究严重违纪,违法的刑事责任。
  开州区人社局不执行93年的工改政策和2005年、2010年的调资政策,把持行政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执行国务院的工改政策,超越职权,另立工改方案,将我行政12级改定为行政19级,为了稳合不属行政12级,偷换仿造假档案,毁灭证据,稳合不属行政12级的处理决定,严重违纪违法,开州区人社局枉法裁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9条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战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2005年调资时,不执行2005年的调资政策,执行(1985)工改25号文,将我的职务工资从110元、102.50元、94.50元、86. 50 元、80元降到74元,降低我五级职务工资和2005年、2010年参加工改的人员属硬杠子该升资的两级工资不行。
  三、在93年工改时,我属行政14级,2005年、2010年属硬杠子各升资一级,没有执行,为了稳合不属行政12级的处理决定,偷换档案,稳定处理决定,不执行行政12级,相差七级职务工资,在2016渝高行申295号作了法律判断,法院判断诉讼事实理由成立,没有作实体判决,由开州区人社局处理。重庆市开州区人社局触犯了《刑法》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85年工转干有效行政行为成立,有不可变更力。
  (一)85年工改前我属四级电工,月工资52.70元,85年工改时因工作变动,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劳人薪(1985)19号文规定工转干,按四级技工的新工资基数认定的职务工资86.50元,85年工转干认定的职务工资86.50元,属行政级。
  (二)正、付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对应工资基数是20元,正、付司局(厅)长增资30元,正付部长增资50元。
  (三)85年工改前四级技工月工资52.70元。
  (四)85年工转干后对应工资是20元,+52.70元=72.70元,按政策规定,就近的要就高,从72.70+1.30=74元。
  (五)74元不到薪资基数标准,再升资一级, 从74元升资到80元。
  (六)升资到80元后还是不到新工资基数标准,按政策规定从82年6月底之前参加工作的,表现好,未有犯严重错误的再高套一级,从80元升资到86.50元。
  85年工改后我的新工资的职务工资为86.50元,属行政级,以85年开县人事局下发的审批执行文为据,属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审批程序合法,不成立无县级审批文。
  (七)88年属硬杠子连升资两级工资,从86.50元升资到94.50元,102.50元,93年工改人赁升资一级从102.50元升资到110元。
  (八)94年执行93年工改套改时,将我110元降到102.50元,相差一级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七十一条六款: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追究重庆市开州区人社局,开州区教委,伪造重庆市公安局假公章伪造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开州区人社局、开州区教委,不执行93年的工改政策,2005年和2010年的升资政策,不受追责,陷害原告不能参与上诉工改,伪造重庆市公安局的假公章,伪造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一、事实:伪造证件,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字第(32)号197810月15日行凶打人行政拘留15天。
  二、伪造证件:重庆市公安局二处信复查(79)字第667号行凶打人和盗窃国家物资,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的假复查证件。
  三、伪造证件:开教监(1992)08号,1975年6月行凶打人,盗窃国家物资,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要求被告提供(1)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的受案登记表;(2)行政拘留15天公安机关的传唤证、书证;(3)盗窃证据和事实证据,物证;(4)提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的居留证、书证。
  四、2017年本人申请公安机关查实有无犯罪记录,查实结论是本人从18岁到2017年4月27日止公安机关未有犯罪信息。
  重庆市开州区 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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