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关人身损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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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0-8-23 19: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的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
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
追偿。这里衍生两个问题,1,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是不是最终
赔偿者是雇员,而雇主不用实际赔偿?因为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2、如果
雇员致人损害时,只存在一般性的过失,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雇员还需
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应该如果承担?

第二个问题,我国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特别在矿山等资源采集类行业,
发生伤亡的,其赔偿标准通常高于一般性的人身损害赔偿事故,如2008年后我国
的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死亡赔偿在60万左右,请问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高于一般
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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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23 19: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第1小问:在理论上是的,但实际操作上就可能结果很不一样,因受害人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而雇主通常更有能力赔偿,所以有可能赔偿得到,而向雇员要求赔偿恐怕他无能力赔偿就落空了。至于雇主向雇员追偿那要看雇员有没有这个能力赔偿了。之所以说连带赔偿,就是更有保障的意思,追到一个就可以了。第2小问:那要视情况看雇员这个责任大小,是否本来可以避免减少损失之类,这个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做为雇员要尽能力举证推脱自己的责任,作为雇主当然是尽能力往雇员身上加责任。第二个问题没有接触到,不过据我所理解安全生产事故中发生伤亡应该定性为工伤,工伤赔偿应参照工伤赔偿的规定,好象是多一些赔偿项目和费用,具本不清楚,你可以在网上自己看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而且安全生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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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23 19: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雇员致人损害时,只存在一般性的过失,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员不需要承担责任。2、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高于一般性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法律规范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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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23 19: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雇主责任是一种“终极责任”,也就是说雇主对外承担责任后不得向雇员追偿。因为雇员虽然侵权,但却是在执行职务,该行为代表着雇主,也给雇主带来了经济利益,因此雇员执行职务致人伤害,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是雇主。上述内容为第1个小问题的回答,第2个小问题,如果说在第1个小问题的情况下,雇员还需要对外承担责任,那么雇员如果仅仅是一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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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8-23 19: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雇主的这个问题,要和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相联系,侵权法中有了另外的规定,就应该遵守侵权法的规定,而这个解释,我想,相关的规定已经不能使用了。在雇佣过程中,如果是致使第三人受伤,那么是雇主负责,如果是雇员受伤,则是按照各自的责任承担。这个是新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有的是雇员的问题,可是有的则不是,有的已经是劳动法的规定了,劳动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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