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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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1-14 06: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为什么不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请说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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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4 06: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文件会交给你的同级同事审核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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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1-14 06: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抗诉”是行使检查监督权的一种,只有检察院可以行使.如果需要检察院提起抗诉,必须要有事实和理由证明原裁判在内容上有错误或者是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所以被执行人没有抗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期限的,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发再审程序.”所以,被执行人不能申请再审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裁判在内容上有错误或涉及裁判活动的违法性,可以去检察院,请求他们抗诉.追问老兄,你写了很多,很辛苦,但我的疑惑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为何不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而是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从权能上来说,检察院应该是可以对抗同级人民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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