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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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9-2 12: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2008年8月29日与单位签订的三年合同,2010.年8月29日合同期满,今天我去单位人事科说明我不想续签合同了,但人事科长说单位有文件规定,每年6月或12月办理离职手续,其他时间办理都是违约,要交违约金。这种规定合理吗?若不合理我可以去哪里申诉,有几分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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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 12: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2008年8月29日,2010.年8月29日合同期满,有3年吗?合同期未满不能得到赔偿,何况是你自己提出要辞职的!但是人事科长说单位有文件规定,每年6月或12月办理离职手续,其他时间办理都是违约,要交违约金。这样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劳动法。只要合同期满就可以不交违约金,这样申诉就胜算九成是有的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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