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公安分局局长邓勇充当龚梦龙黑恶势力保护伞,请求纪委监察委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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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公安分局局长邓勇充当龚梦龙黑恶势力保护伞,请求纪委监察委立案查处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强调:保护伞抱团抵抗、压案不办为突出问题。
  黑恶势力之所以猖狂,保护伞就在公安内部!所以扫黑除恶流于“作秀”,是益阳公安部门的特色。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公安分局局长邓勇就是这种典型保护伞。
  龚梦龙强占龚春堂房屋一案,是湖南省扫黑办于2018年11月移交给益阳市公安局的督办案,以益阳市公安局局长为组长、资阳区公安分局局长邓勇为副组长成立的专案组负责侦办。
  龚梦龙,资阳区二十多年来长期从事高利贷犯罪的职业放贷人,其手下有马仔若干人,常以非法拘禁等为手段逼迫打非法借条然后暴力讨债,是扫黑除恶的重点对象。
  龚梦龙以挖我苗木基地树苗、扣押我车辆等各种手段胁迫我出具非法借条以后,强占了我的住房(当时我老婆刚刚换肾,空气不能污染,龚梦龙硬闯我住房进去威胁,闹得乌烟瘴气)。此后我向资阳公安分局报案30多次,均以“经济纠纷”不予刑事立案,致使龚梦龙强占我住房至今已三年多时间。感谢党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及时下达,我向省扫黑办汇报案情后列为了重点督办案。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以邓勇为具体负责人的专案组,竟然是龚梦龙真正的保护伞。这样一个典型的强占房屋案,事实确凿充分,即便是债务真实,也不能强占住房,而是应通过司法途径判决后强制执行的犯罪事实,专案组成立了大半年后,邓勇不仅从时间上拖延办案,而且证据处处作假,把强占房屋的刑事案要办成“经济纠纷”案才能如愿。
  无论如何,省扫黑办督办成立的专案组也要有个侦办结论吧。在我一再催促下,邓勇既不出具立案决定书,也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于2019年3月22日指示马良派出所出具时间一份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的《报警案件登记表》。
  该《报警案件登记表》明显造假。出具的时间,明显不是在专案组成立后之后;同时并不能代表专案组的立案结论;即便作为报警依据,在该时间我也没有报案。
  作为省扫黑办督办案成立的专案组,侦结后应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而邓勇身为资阳分局局长、专案组具体负责人,出具这样一份虚假报警记录忽悠省扫黑办,程序上也是违法的。
  此后,我向省扫黑办汇报,向资阳区检察院汇报,反映邓勇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请求督办立案。省扫黑办得悉我的汇报后,于5月20日派专员与邓勇衔接,并到了我被占房屋现场查看,邓勇表示先清场腾出房屋,继续侦办。
  2019年6月25日,资阳区检察院出具的益资检控申控复字(2019)2号《答复函》称“公安机关将会继续调查”。在拿到该函后,我即告知邓勇,邓勇再一次明确告知我:2018年5月22日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就是专案组的侦办结论,打脸资阳区检察院出具的“公安机关将会继续调查”,同时也证明资阳区检察院所称的“继续调查”也在相互推责,而未予督办立案。
  然而邓勇对省扫黑办也阳奉阴违,根本没有先清场腾出房屋。在给我回复的信息中,胆大包天地要我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本案是省扫黑办已立案、移交给益阳侦办的督办案,在益阳成立的专案组,并不存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的问题。
  此后我又向省扫黑办汇报邓勇存在的严重问题,至少程序也是违法的,在我强烈要求邓勇出具专案组的侦查结论的情况下,邓勇遂被迫于2019年7月15日指示资阳公安分局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书》。
  龚梦龙作为资阳区的长期职业放贷人,与资阳区公安有深藏的利益输送,以非法胁迫强迫我写的借条强占我房屋三年多,而且系湖南省扫黑办的重点督办案,邓勇敢于冒违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精神的风险,为充当龚梦龙的保护伞而不遗余力,不仅仅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而是资阳区公安大部分干警与黑恶势力团伙的利益息息攸关而抱团抵抗、利用职权压案不办。
  一、请求益阳市纪委、监察委:
  启动邓勇担任龚梦龙一案专案组副组长失职失责、充当保护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的立案程序;
  二、请求湖南省扫黑办撤销益阳专案组,将本案移交益阳以外的公安部门侦办。
  龚春堂
  电话:13508459613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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