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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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9-2 07: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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