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款纠纷,第三人出具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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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9-8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欠B一笔物资款,但是由A的司机出具的欠条(司机写自己的名字和A的名字),现在还有A承认欠款的录音。B起诉的话,将A和司机均列为被告,还是A为被告,司机为第三人呢?
最好能提出起诉建议。
原告还是希望A承担责任,如果被判司机承担,毕竟司机是外地人,没有财产在当地,司机一走了之,执行起来就非常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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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8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都列为被告更好。因为这样对你诉讼请求的实现更为有利,一旦法院认为某个被告不适合,你还可以继续要求另一个被告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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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8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司机在欠条上具名并且为共同欠款人的,那么列司机和A为共同被告,而且两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对你的权益更有保障。2.如果司机只是作为见证的,那么不要列为被告了,作为证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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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8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 欠条写有 司机的名字, 那就把司机也列为报告。诉讼中 被告能多 别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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