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订亲彩礼应否返还?是否可以要求男方给与女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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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9-14 14: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前男友于2008年1月29日订婚,订亲前男方购买了结婚首饰(戒指、手链、项链2条,项链坠子一个),价值人民币12000多元、服装5000元。2008年2月1日,男方因双方家庭产生矛盾,男方主动要求解除婚约,终止恋爱关系,同时和女方红人说明一切东西都不要了,一切就算了。可是到了2008年5月4日,男方母亲到女方家要求归还订婚前的首饰,说:“女方婆家讲好了,就要归还所有首饰。”我认为:1、上述财物是男方已经说明不要的,可现在又上门索回,请问,上述首饰是否应该归还?2、在分手期间,男方母亲到处散布我和我家人的言语(风言风语),是否侵犯了的名誉权?我是否能向法院起诉男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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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4 14: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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