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司(甲方)和对方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要求按他们要求定做5000支磨砂笔1000本台历,对方提供了图样,由于合同时间规定的很紧,中间在电话里他们把具体的制作要求全权交给我们处理(没有具体的书面证据),到了我们供货的时候,对方以货物印刷质量没达到他们要求为理由,把货给我们扣下了,并且拒绝签收送货单和收条(现在货还堆在对方公司办公室).对方公司拒绝了我们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且对方公司要求我们重新制作合乎他们要求的货物,待新货物到了以后再把前批货物还给我们公司.或者现在给他们交押金10000元,才能把货物搬走.而且合同是并没规定货物的具体质量,印刷方法.两方各有1份合同,对方合同上的滞纳金是每天10%的货款(修改过的),而我公司这方的合同上是1%,如果到交货3天后,我们和对方上法庭,哪边的胜诉希望要大些呢?如果要申请仲裁,谁的责任大些.希望各位能给出点解决办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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