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没有委托乙某代为取款,但乙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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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9-15 03: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5月1日,甲某经人介绍与乙某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吵架,乙某一怒之下住在了娘家,两人开始了分居生活。2004年11月,甲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将打工挣来的3500元存入银行,凑巧的是,乙某回家拿衣服,无意中发现了这张存折,就拿着结婚证和存折到银行将钱偷偷地取走。之后,双方因受不了感情折磨离婚。一个月后,甲某因有事需用钱时,却发现存折不翼而飞。他在向银行挂失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被其妻子取走。甲某认为银行违规操作,要求赔偿。对此,负责该银行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乙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银行取款的行为,对银行而言,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理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按规定给付本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本案中,甲某没有委托乙某代为取款,但乙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原告甲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因此该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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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5 03: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的抗辩理由违反的规定;该规定不适用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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