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公益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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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9-18 1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麻烦请说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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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8 1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该合同在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另一种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它是一种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一经作出,受赠人表示接受,就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必须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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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8 1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赠与合同主要的特点就是无偿性,没有对等的义务,如果赠与对象是公益事业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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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8 12: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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