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律师,您好,很高兴在网上能请教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民的合法权利和福利的相关事宜。1.我是临湘市儒溪镇,排贝村,坳上组村民.我们家是1984年从沅潭镇搬到这里来的.当时回来的时候国家正在分田地,但是村里没有给我家分上一分田地.(理由:村里的田地已经分完)于是迫于生活的无赖,父母只有来到治湖边开荒挖鱼塘,开田地.鱼塘是1984年开始挖的,直到1990年才基本有收益.1990-1997年我家有跟排贝村村委签过一个协议,就是每年要交150元的保护费及特产税90元/年等给新屋组及村委.(理由就是我们挖鱼塘所在的位置离他们组最近).现在合同已经过期,但是最近又在要求我家收取400元/年的保护费给新屋组.现在我是想问:关于这个鱼塘的产权及所有权归谁,我家有没有权利对这个鱼塘经营权流转?2.关于分田地的问题.从1984年我们的户口转到排贝村,(当时村委没有不接收我家的户口,直到1998年村委同意给我这上户(有户口本).但是也没有得到村里分的田地,还有国家对农民抗洪救灾的物质还有退耕还林,农村合作医疗等等所有其它村民享受到的权利和福利,我们家从来没有享受过.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请教一下,我们可不可以告我们村委并要求补偿呢?3.关于家门前治湖的一条支河(天然的),我们家一直是以上述的鱼塘及在条小河捕鱼为生.这条支河的管理在水位26.5以下由临湘市水产公司管(有行文规定).现在就家门前的小河还有上述鱼塘收我家400元/年的保护费给新屋组(原因就是我家现在所在的位置离新屋组最近).请问这个钱是否要得合理呢?希望能尽快得到您的解答.我有电话:13825606400,15602866396.一定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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