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在外资企业打工者,06年进公司,劳动合同到08.12期满!08年4月去了外国培训2个月,培训之前签了违约合同,带赔偿性质的,合同期到2010.12.培训费用公司承担.培训结束回国,补钱违约合同金额9万多,合同注明:为公司有薪服务到2010年12月,将不算违约,反之,则按违约金平均分成36个月,少做一月就多赔一个月的违约金!现在,公司要换场地,搬到另一个地方(还在原来的城市),我将跟随公司去新工厂上班,如果我拒绝去新的工厂上班,我算是违约吗?(劳动合同上已签的是老的场地)期待你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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