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财产如何分割(财产只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上已经写明我占90%、她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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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9-6 11: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长沙市城镇户口,婚前2005年通过个人申请经济适用房指标购买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交房、购房合同、全部款项及契税等手续包括装修家电都是结婚前我个人出资办好的(这套房子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我与女方2006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于这套经济适用房,女方户口是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应属于农业户口。办理产权证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拖到结婚后2008年办理,办理产权证时由于结婚,房产局需要女方开了个无房证明,这套经济适用房准购单上面有我和女方的名字(准购单日期为2008年12月份),产权证2009年3月份办下来,上面已经写明产权我占90%、女方占10%。现在由于感情不和我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以这套房产她也有经济适用房指标为由要这套房产的一半,否则不同意离,请问是否合理?请问这套房产应该怎样分割?谢谢!
我同意给女方占10%产权的钱。
有人说这个经济适用房指标双方都有份,我就应该分给女方经济适用房指标份额占一半的钱给她。
有人说她是农业户口,本身不具有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的条件,虽然经适房准购单上面是双方的名字,女方是因为同我结婚享受了我的经适房政策待遇,所以她实际不具有分得房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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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6 11: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应该按产权证上的分配。除非你们后来有书面的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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