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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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9-15 22: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律师您好!我公司在08年4月开始已分四批裁员,都是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的。现在轮到我们这些留守人员在09年6月裁员。因留守人升了工资,公司便以九七条有讲新旧法分段计算为由,以08年4月为时点分段,即以08年4月前12个个人平均工资乘以补偿年限;后一段是08年4月后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乘以补偿年限。我们本次裁员是在新劳动法已实施一年后,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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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5 22: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符合,均应以离职前十二个正常月的平均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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