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补偿标准和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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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9-18 04: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1)我是从2000年2月进入一企业做销售员,先后9年了,中途辞职间隔了35天后又被公司请回至今。我现在单月的实际收入是,当月的实际销量X核定的单价(不再报销外出车、住、吃等费用),哟7千多,但劳动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是1640元,绩效工资500元。请问该公司和我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怎样给我补偿?2)我的社保,公司是从2004年4月开始给我交的(也就是二次进公司的时间交起的),公司是否该给我补交2000年2月到2004年4月期间的社保?3)失业保险也没有交,可否要求公司补交或按一定的标准补偿?4)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交过,可否要求补交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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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8 04: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个月工资,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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