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本人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并对逾期付款进行了违约约定,付款时间为07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当时提出异议因贷款的主动权不在我手中,具体什么时间能放贷我不能保证,当时开发公司口头答应晚一段时间没关系);实际操作时在9月1日前支付了26.7108万元,公积金贷款于9月29日到开发公司的账,款项全部付清,现要求返还利息,但开发公司与市物价局认为因付款比合同约定时间晚,故不予以计算利息.急盼专家给予答复,谢谢!同时附省物价局与市物价局的相关规定1、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省物价局省建委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业主要求开发商返还预付款利息。2、《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第25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期房时向购房者收取的预售款不得超过总房价的40%,购房者如自愿提前全额付清购房款,开发建设企业必须按总房价的60%款额计算银行同期利息抵算房价或直接退还给购房者,不得以价格优惠的形式抵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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