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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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9-20 04: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某与杨某系继母、子关系,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一所公房的承租使用权人系杨某的父亲。杨某的祖父于1998年以5万元的价格从房产交易市场购买了该公房的使用权,并将该房承租代表人直接更名为杨某的父亲。后杨某的父亲与孙某一直在此居住。2002年7月4日杨某的父亲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我叫杨某某,有一处在和平区的房屋,分给儿子媳妇各一半”。2002年7月9日杨某的父亲因病去逝。孙某与杨某因继承发生纠纷,杨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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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0 04: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房使用权同住家庭成员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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