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夫妻,有两男三女,男主人是国有职工,女主人是农民,大儿子曾在部队锻炼过,其它子女也是农民.七八年大儿子参加工作后不久病逝,丢下了不满两个月的儿子,当年媳妇要求分家,并在村,组及长辈们公证下,将家产二分之一平分,并且说明,所分家产归孙子所有,人到哪,财产到哪,次年媳妇改嫁他村,将所分的一半家产全部带走,孙子也随其母带走,七九年小儿子顶父亲的职位进城工作,在八零年将原房产撤除,孙子原所得的房屋材料有其母亲运走了,小儿子又在邻乡另外建了一层砖木结构平房,给父母居住,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当年的孙子也成家生子,先要求享受其叔父的房产权和居住权,他说是爷爷的财产,他也有继承权,现男主人已去世,女主人健在,请问这位孙子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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