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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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9-14 15: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方是四岁儿子的抚养方,男方父母因嫌男方在外地工作,导致探视次数较少,约一月一次,并以男方的名义以不让男方探视孩子为由起诉女方,要求:男方每周探视一次,24小时,遇节假日一半时间。男方因在外地工作,不能履行探视义务时由男方父母代为行使。经法官调解,女方完全同意男方每周探视一次的要求,但对于男方不便探视时,由其父母代为每周探视的要求有异议,建议法官在男方因工作等原因较长时间不能履行探视义务时,可由男方父母代为探视,具体执行时以男方两周以上时间不能履行探视义务时可由其父母代为探视,时间以不过夜为好。双方达不成协议,请求法官判决。请问:在男方不在的情况下,由男方父母代为探视,将会有哪几种判决方式?敬上,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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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4 15: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父母对子女有探视权。至于祖父母的探权,各地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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