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租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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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9-18 12: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单位有一间门面,由于单位在建设中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方将单位诉诸法院,后法院将此间门面租金强制执行用于支付施工方。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租用该门面的原租赁户将该门面转让给第二人,转让时我们单位的负责人在场,同时我们单位与第二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未告知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知晓门面转让后,即出面干涉,且不同意将该门面转让给第二人,而在不告知我们单位的情况下将该门面转让给第三人,而此时第二人已支付转让金,且投入资金进行装修,造成了一定损失。出现此种情况,第二人将我们单位、原出租户、第三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我们单位赔赏违约金。我想问的是:我们单位未告知执行局而将门面出租出去,属不属于无效合同?在这个纠纷中,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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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18 12: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将所有转让及法律手续拿去找律师,将法律关系理清楚后决定起诉要求相关部门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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