泣血求助:强烈要求收回被砀山开发区干部刘宏民霸占的原毛油坊小学土地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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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7 11: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毛油坊村西队全体村民
  关于强烈要求依法收回原毛油坊小学旧址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财产的严正声明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毛油坊西队全体村民特作如下声明:
    一、原毛油坊村小学旧址在1994年未经村民大会同意,由个别村干部和县科协干部贾昭一私下协议,有偿转让给贾昭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规定,上述转让行为严重违法,合同无效。鉴于贾昭一已去世多年,土地长期闲置荒废,地上附属财产也蒙受很大损失,为此,全体村民特声明将原小学旧址的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财产全部收归毛油坊西队所有和使用。
    二、原有偿转让费,希望贾昭一的合法继承人贾小东及其母张瑞侠尽快在两个月内,携带本人有效证明及原始转让协议到毛油坊西队领取。如逾期无人认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我们按违法所得交由砀山县土地管理局依法没收。
    三、未经毛油坊西队全体村民同意和允许,贾昭一、张瑞侠、贾小东私下和任何单位、个人所签有关毛油坊小学旧址的协议或合同,均属违法、无效,我们均不予承认,对于我们也无任何法律效力。请与此事无关的任何人员,不要企图依靠权势来威胁、敲诈、纠缠我们。对于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侵犯我村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都会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并要求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毛油坊西队全体村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五日
  
  
  
  请求依法惩治刘宏民的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10年6月,位于毛油坊小学旧址的部分杨树被风刮倒,毛油坊西队群众遂作了相应处理。这本是本村村民依法处置自有财产的正当行为,却被刘宏民等人诬陷为毁坏他们的私人财产,并在开发区派出所部分公安人员的支持下,对我村村民立案查处。我们认为,这些杨树的所有权依法属于毛油坊西队,村民处理这些杨树完全正当、合法,刘宏民纯属诬告。理由如下:
    一、毛油坊小学旧址的全部土地均属本村集体所有,与刘宏民无关。
    《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对外发包则必须经过村民大会同意和乡(镇)政府批准。
    据此,虽然1994年原县科协干部贾昭一(已去世多年),假借扶持发展我村经济、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名义,与少数村干部签署了一份《协议书》(见附件1),企图不经村民大会同意私自转让毛油坊小学旧址的土地及其附属房屋。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该《协议书》严重违法,属于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此前提下,2007年5月贾昭一之子贾小东再次假借“租赁”之名,将土地和房屋转让给刘宏民,更属违法,同样无效。
    归根结底,无论是对毛油坊小学旧址的集体土地,还是土地上的附属房屋,上述转让行为均属违法、无效。上述土地及其附属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只能由毛油坊村西队享有,刘宏民、贾昭一、贾小东等人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来主张权利,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二、毛油坊小学旧址的杨树是村民栽种的,应属村民集体所有,也与刘宏民等人无关。
    《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对于毛油坊小学旧址的杨树,全体村民都均可证明:这些杨树是当年的毛油坊西队生产队长毛吉海带领群众栽种的。如前所述,既然毛油坊小学旧址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均属毛油坊西队,杨树也是村民集体栽种的,树的所有权当然属于毛油坊西队无疑。对于自己所有的树木,毛油坊西队当然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这怎么是侵犯或损害他人财物?
    刘宏民等人捏造事实、诬告村民,开发区派出所不问青红皂白就立案查处。请问:刘宏民等人有什么法律根据来主张土地和树是他们的,又有什么证据来证明树是他们栽种的?在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凭什么立案查处我村村民?!
    以上两项,请公安机关尽快查明。我们认为:刘宏民是在刻意诬陷我村村民,并企图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打击、威胁群众,以达到其非法霸占我村集体土地的罪恶目的。刘宏民的行径,已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激起全村村民的义愤,我们已经并将继续向有关上级国家机关反映(见附件2)。请求公安机关秉公执法,查清事实,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还给我们一个公道。
    另外,刘宏民等人为达到霸占我村集体土地的目的,还采取了一系列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有的已经明显构成违法犯罪,现反映如下:
    一、刘宏民等人伪造证据。为达到其非法目的,刘宏民、贾小东等串通两位律师,在原始《协议书》内容的后面,添加伪造了“村民委员会同意毛油坊西队协议”内容及“村民委员会”盖章,以及两位律师的所谓“见证”(见附件3)。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协议书》原件后来让村民找到了,原件上根本没有这些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刘宏民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或者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刘宏民等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为欺骗村民,达到其非法目的,刘宏民伙同贾小东等人伪造了所谓“字第044号”《房屋所有权证》(见附件4),企图以此来证明他们对毛油坊小学旧址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这份《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明显漏洞,显然是伪造。根据如下:(一)编号不对,“字第044号”,“字”前面是空的;(二)内容不对,《房屋所有权证》上不可能写上“经过94年底重新翻修,房屋状况良好,现价值壹拾陆万元”等内容;(三)证书明显违法,既然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转让,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土地上的房屋也不得对外买卖,贾小东等人依法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不可能得到《房屋所有权证》,相信我县有关部门也不会违法为他们办证。因此,这份《房屋所有权证》显然是刘宏民等人伪造的,目的是欺骗村民,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刘宏民等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刘宏民、贾小东等人非法获取“砀山县建设局陇海规划建设研究所”所谓《证明》(见附件5)。该证明居然宣称“兹证明贾昭一、张瑞侠及其子共有房产31间,砖瓦建筑结构,建筑面积780 m2,价值人民币16万元,座落在安徽省砀山县毛油坊规划区内,特此证明”。让一个“规划建设管理所”来证明“房产”的产权及其价值,这实在是十分荒唐、可笑。该《证明》显然是刘宏民等人通过非法手段弄来的,要么是买通个别国家干部为其非法出具的,要么是刘宏民等人自己伪造的。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刘宏民等人的行为都已经涉嫌行贿罪或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刘宏民采取黑社会手段威胁村民。刘宏民多次公开宣称“我黑道、白道都有人,都能玩转”,并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村民签署所谓“保证书”(内容是要求村民不再干涉他对毛油坊小学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控制),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村民的人身安全,与黑恶势力无异,依法应予严厉打击。
    五、刘宏民等人诬告陷害。如前所述,刘宏民等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将我村村民处理自有杨树的合法行为诬告为违法犯罪,意图陷害村民,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之,刘宏民身为国家干部,为达到其非法目的,无视党纪、国法,犯下以上种种违法犯罪行径,已经严重威胁到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请求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安局尽快查明、依法严惩!
    此致
    
    
     毛油坊村西队全体村民
     二〇一一年四月五日
    
    附件:
    1、原始《协议书》
    2、对刘宏民的《控告书》
    3、刘宏民等人变造后的《协议书》
    4、刘宏民等人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刘宏民等人非法取得的“砀山县建设局陇海规划建设研究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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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7 11: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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