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7月底进入一间公司工作,口头协议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一个月后老板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到第三个月老板无理由即时解雇我,并未及时支付工资,因为我是公司会计,解雇得时候并没有说清楚理由,但老板在言语中暗示我伙同仓管 采购骗他,说销售出去的东西和盘点数不一样,是我监管不力,所以工资还不能发,真的很冤枉,我真是不知道我是会计还是保安了,我只是负责做账的,仓库里面得东西少了,怎么就说我监管不力?因为老板开了2间公司,一间主营科技,一间是酒吧,我在总公司,兼做酒吧的帐,我们是早上上班的,酒吧的人是晚上上班,而且平时老板喜欢撬开柜筒自己拿东西,而且我们都不知到,数也肯定是对不上得了...怎么就说是我得责任了?...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去申请诉讼,胜算有多少?这种情况即时解雇的可以获得额外得经济补偿吗?还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每个月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这个条件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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