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打碎了小区楼道里的玻璃。物业联系来要求赔偿。处理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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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12-3 0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前日打碎了小区楼道里的玻璃。物业联系来,询问情况,我说是喝了点酒,打碎了愿意赔偿。期间也没起什么冲突,物业要求我赔偿200元。我说,我买块玻璃给装上,他们似乎不太愿意。损坏的玻璃大约是一块0.5平方米的玻璃。按市价也就20元左右。他们说如果我不接受处理就交由派出所处理。本人上班族,没有那么多时间陪他们耗,再说低头不见抬头见,也不想把事情弄复杂了。只是就事论事处理也要有个根据。请问,如果让派出所介入处理,这种情况一般会如何。小区楼道财物毁坏是会被定义为何种行为。我这边的意见是:处理可以,我负责并还原损坏物品。但是要求赔偿的话你必须出具有效的凭证,物业是不具备罚款的权利的,那么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后,处理流程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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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3 0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报警,这是属于讹诈,一般负责的警察会当天过来,这点小事现场协商就好了,不会让你到警局去的,金额太小也不会立案的,他说交派出所你就先打电话叫,不要被这是吓倒,助长他们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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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3 0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完全可以自行修复,物业只是一个服务单位,他凭什么要你出多少多少钱?派出所过来也是协商,物业这个绝对理亏。这个玻璃是属于你和业主的财产,物业只是个服务单位,又不属于他的东西。但是你必须得保质量给装上。最后劝一句:少喝点酒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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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3 0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派出所介入也应该没多大问题,一是喝醉酒打碎也非恶意,二是数额很小,三是没有引起其他事故,只是你应该按照安装规定和玻璃型号尽快恢复。损害了公物自然是要照价赔偿的。或者给物业一些钱了事完事。其实这个钱给业委会也可以的。最终目的是修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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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3 07: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物业不知道天高地厚,还不知道物业就是业主仆人,还总把自己当成主人,总是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这样的物业可以集体罢免。让他下岗,他就不会这么咋呼了。物业简直就是社会的蛀虫,好吃懒做,得骗就骗。居民小区的付费“物业管理”的道理何在?:1.为小区的“安全”?请问如果居民家被盗,车被偷,物业公司能承担赔偿责任吗?能负责侦察,抓捕犯罪人吗?如果不能负责,则付费管理的意义在那?安全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责任,我们生活在这个小区,管辖本小区的公安部门就有保障这个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的责任义务。老百姓纳税人缴的税不正是要政府承担保障老百姓安全生活吗?为什麽居民还要自己再掏腰包解决安全问题?政府支持“物业管理”,我认为是转移公安治安的责任。居民生活安全保障的行政责任能由一个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承担吗?“居民生活安全”能被一个企业用来牟利吗?老百姓花钱买“平安”是黑社会的强盗逻辑。2.为小区的“环境美化和卫生”及秩序?居民生活的周围环境是城市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它的美丽和清洁是市政管理各级责任。政府担当居民生活上的各项服务义务是政府收取公民税款的最主要的理由。政府支持“物业管理”做“市政服务”工作,是转移政府责任,让老百姓重复掏钱做市政事业3.为楼内的卫生?居委会(根据居委会组织法成立的居民群众组织)可以组织雇请专门人员打扫,居民每月交纳一点钱(比如10元)。老小区就是这样做的。有必要常年包养一个公司来做楼内的卫生吗?4.为房屋和公共区域的维修?现在不管多复杂的家装居民都是在市场上找装修公司,更不要说房屋的修修补补了。从市场获得这样的服务很容易,不需要居民花高费常年包养一个公司。包养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节约经济的观念。房管部门、街道及居委会都可以就涉及公共区域维护进行管理,如有邻里纠纷可以诉请法院。5.“物业管理”真的很必要,没有不行吗??老的小区大多没有象新的小区那样必须聘请收费的物业管理,但那里的居民生活井井有条,派出所负责治安,街道社区负责环境美化和整治,居委会负责楼到的卫生管理。居民委员会(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其核心任务就是为所在小区居民生活服务请问为什麽新小区不能仿效行政部门服务型的小区管理呢?这不是政府的不折不扣的责任吗?除此之外,基层政府做什麽比这更重要呢?为本区的居民提供安居服务不正是本区行政部门义不容辞,最本分的工作吗?把居民生活小区的“安全”、“美化”、“卫生”、“维护”……..,这些政府公共服务性的工作交给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来做并获取利润,由公民出钱购买,是政府的懒政和失职。公民生活上的“安全”和“卫生”等需求能被企业(物业公司)利用赚钱牟利吗?不合理的事物必然导致公民的抵制,现在发生在收费物业管理上矛盾激化充分说明它的不合理和不正当。希望政府在居民生活服务上不能懒政,更不能因为经济利益驱使,迫使居民接受付费的物业管理。希望回归社区服务管理型的居民区,还公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家园。凤凰网资讯滚动新闻正文“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2011年04月21日02:36来源:大河报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今日关键词物业管理试想,如果没有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那么明鸿新城小区首个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小区业主聘请的,这样,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阅读提示位于郑州经三路上的明鸿新城小区,是郑州市首批商品住宅小区,由于部分业主与已退市的德亿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使得该小区长期处于混乱动荡的局面。2009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但“金水区房管局”迟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去年6月,“业委会”起诉“金水区房管局”行政不作为,12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金水区房管局”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金水区房管局”不服提起上诉。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陈凤山“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存在明显冲突此案很复杂,拖的时间很长,社会影响很大,但是,如果顺藤摸瓜查找原因,就会发现它与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比如,该小区建成后,其开发商德亿公司便依照该制度自己设立了物业管理公司。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首个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的,那么,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这一事件再次告诉我们:“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当城市居民因自购住房变身为业主、入住拥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商品房小区后,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纠纷经年累月地见诸报端,最为甚者,西安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左宏炜因发起筹备业委会,被物业公司雇凶当街打成脑死亡。《物权法》规定,业主有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然而,业主法定权利的维护,何以需要以生命为代价?至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再到2007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物权法》,每一次都让业主们饱含希望,但之后矛盾依旧。依笔者之见,消除矛盾,就要找准矛盾之源——改变现有物业管理制度,还权于业主,恢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市场契约关系。这意味着,必须废止现在这种入住时由开发商指定小区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发明。开发商以此为法宝,将业主们的共同管理权据为己有。SOHO中国开发的某小区因物业管理纠纷陷入混乱后,开发商就曾公开说,要收回管理权。在开发商看来,小区管理权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来行使,从来都是名正言顺的。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的冲突,则自上而下被众多部门和公众所忽视。2006年,就有律师提请全国人大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后来是否有所结果不得而知。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并未取消“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其与《物权法》的冲突更加明显。据北京市官方的一份公开资料,北京大概有八成小区没有业委会,而据民间统计,仅有的两成中还有不少因各种阻力陷于瘫痪。通过“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小区变为任由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予取予夺的“殖民地”,业主的权利主张途径变为多方博弈选择。这不仅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还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当业主们对物业管理不满时,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发现几乎不可能胜诉。因为《物业管理条例》中根本没有把《合同法》列为上位法,因为业主诉讼物业公司侵权时举证非常难,业主们无奈只能用成本最低的不交费作为对抗,消极等待物业公司来起诉自己——这已经不仅仅是安居才能乐业的问题,而是一个道德消耗和法治受损的不断叠加。北京规定:没有选出业委会之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当80%小区没有业委会,《物权法》赋予的权利无法实现的状况普遍存在,是不是该责怪业主们不积极主张权利呢?这就好像责怪一个乞丐为啥吃不上满汉全席一样,非不愿为也,实是难以作为。因为业主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必然触及业已习惯于赚取不透明利润的前期物业公司的利益。如果启动市场招标选聘物业,更是等于砸了前期物业公司的饭碗。由此,业主的法定权利的实现,就必然带有砸碎前期物业公司饭碗的画外音。甚至,成立业主组织还会引发更大的利益冲突——从住房制度改革至今,很多小区已经进入大修期,如果没有业主组织的存在,任由物业公司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对业主权益形成新一轮侵害。而没有业主组织,业主们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就只能趴在指定银行里,每年以活期利息的形式生息。在现有的加息周期里,业主每年的潜在损失和将来的矛盾,难以估量。好在在多年的呼吁下,有些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不甚合理。北京市就已明确规定,2010年10月以后入住的小区,没有选出业委会前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将“无代表不纳税”的政治学原理,变身为“无组织不交费”落实于业主权益实现上。同时,北京市住建委还联合街道办事处,在某小区尝试推进了“前置业委会”的选举——就是业主在入住前,就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并由业委会公开聘用物业服务公司。当然,这种以行政措施小步推进的方式,对于现在普遍的业主组织缺失,《物权法》法定权利无法实现的现状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为牵扯到开发商等诸多方面的利益,业主权益和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一直阻力重重。在法治备受重视的今天,将《物权法》确立的业主权益贯彻始终,将《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引入物业管理制度,理顺小区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从关系,不应是难事。笔者认为,真正要解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死结”,让城市住宅小区成为社会重建的“活力因子”,应深入借鉴国外和香港早已成熟的经验,尽早废止“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还业主以法定权利,还《物权法》以法治尊严!物业必须由业主认可,业主有聘用权和罢免权。业主和物业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服务也是一种商品,不能强买强卖,我们是和谐社会,不是黑社会。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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