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学中的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请求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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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3-24 14: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11月,原告中山东联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与被告三水鸿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通过传真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东联公司向鸿盛公司供应180号燃油。此后,东联公司共向鸿盛公司供应燃料油5批,价值980万元。鸿盛公司通过付款和还油方式支付货款170万元。东联公司追讨余款未果,遂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盛公司支付货款81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
经查,鸿盛公司是在广东省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由原股东李志坚、陈惠萍设立的私营企业鸿新公司变更而来,股东为李志坚、梁学坚,注册资金为218万元。李、梁两人没有实际出资。鸿盛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后,李志坚、梁学坚之间达成由梁向李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协议,梁学坚退出鸿盛公司。因此,鸿盛公司实际由李志坚个人控制经营。
三水市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水审计所)仅根据建设银行三水支行(以下简称三水建行)的两份虚假证明和鸿盛公司提交企业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作出验资证明,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注册登记。原告请求对鸿盛公司的法律人格不予确认,要求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了李志坚、梁学坚、三水审计所、三水建行为本案共同被告。

问题:哪些人应对本案的未支付款项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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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4 14: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鸿盛公司:先由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它是签约的主体;李:在应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水审计所:如果虚假证明是银行出具的,并且其本身已履行了法定验资程序,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有过错,则在李不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如果虚假证明是其出具的,则在李不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其出具的,则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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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3-24 14: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问问你:这是课本上的案例还是真是的“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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