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用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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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12-5 12: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2个问题:1、有一单位,老板为了规避风险,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如下操作:让我与A公司签2年合同,后又与B公司签2年,再与C公司签2年(A公司、B公司、C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老板与老板娘及亲戚,实际都是老板在管理),后因为有各种原因,公司与我解除合同,我能主张几年的补偿,如何主张(我没有工资条,老板不发工资条)2、比如我在某公司上班10年后正式退休,能向公司主张10个月的补偿吗?真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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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其实只是一个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补偿。1、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补偿。第一个问题,每一个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时您就可以对照一下,符合补偿条件的就可以主张权利。第二个问题,很明显,不存在补偿的情形。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该支付赔偿金。祝您好运!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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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1、A、B、C公司终止合同赔偿各是两年的,还得看是具体那年签订的2、已经在所在公司办理退休,没有补偿了追问1、老板没有与你解除合同,只是和你在续签合同时,总是改变公司名称,一会儿A公司,一会儿B公司。这样就连不起来了,最多说赔两年,因为以前不是签的不是这个公司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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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有你同意变更合同主体的签字吗如果没有就需要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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